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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7-03-07 15:0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12

行政许可类

46902600 HY-XK-0012

二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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