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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证审核(围海27公顷以下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用海)

发布时间:2017-03-07 15:01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10

行政许可类

46902600 HY-XK-0010

海域使用证审核(围海27公顷以下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用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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