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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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JT-CF-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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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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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驾驶人员等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导游人员,依法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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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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