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铁轮车、覆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使的行为审批

发布时间:2016-08-01 10:5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
JT-XK-0016

铁轮车、覆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使的行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9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地方公路管理站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