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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5 11:12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二)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三)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四)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五)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六)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七)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八)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十)公路养护工程监管制度

  (十一)路政许可(涉农村公路施工设施相关许可)监管制度

  (十二)跨省、市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十三)客运经营监管制度

  (十四)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十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十六)卫星定位系统运输企业备案监管制度

  (十七)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

  (十八)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

  (十九)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

  (二十)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二十一)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二十二)指导全县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二十三)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二十四)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二十五)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拟定本县交通行业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和工作发展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由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

组织贯彻落实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我县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办法。

2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县交通行业改革方案和配套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体系。

编制公路运输规划和计划。

制定我乡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编制我县乡村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县交通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监测和预测,协调解决交通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和本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送。

具体工作由县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中的矛盾问题,维护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具体工作由县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4

负责平衡全县运力投入,协调全县运输,维护全县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

加强对全县交通运输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宏观调控,做好全县的运力投放规划和运输协调工作。

5

检查指导各镇的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对各乡镇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行业运输服务体系,优化交通运输行业结构。

6

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研究制订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有关道路管理条例,监督指导乡镇管理养护乡村道路工作。

具体工作由地方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负责农村公路计划建设和养护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负责实施乡、村级公路及上级指定的公路的养护工作,依法对路产和路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性和完整性。依法处置破坏公路设施的案件。

具体工作由地方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7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的管理和协调解决运输中的重大问题。

委托县交通管理总站对全县公共交通营运管理工作。

8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及开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负责对局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负责县域内、县、乡、村公路建设的规划,设计。

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的修建及改建。

9

负责乡镇渡口的管理,完善渡口渡运设施

委托县港航管理所对全县交通渡口开展营运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乡镇做好辖区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具体工作由县港航管理所负责

10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立足职能,配合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11

承办上级交通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城镇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城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调阅案卷和执法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部门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县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二)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整改通知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写明申请复查理由。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县级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县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县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县级部门对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级部门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由有权机关追究承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县级部门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转移到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转移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承接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实施承接职权是否超过转移职权的范围、权限;

  (三)实施承接职权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承接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承接职权的情况;

  (七)实施承接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管理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县级转移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县级部门对承接转移事项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汇报;

  (二)对承接职权办理档案进行评查,查阅办理承接职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承接职权的实施情况;

  (三)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转移职权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承接职权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部门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对转移的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权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级部门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承接职权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关决定:

  (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四)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村公路管理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我局负责的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建设工程有关环节。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乡村规划管理岗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检查纠正后效果,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二)监督检查结果抄送至各站所,并建议与各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五)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交通运输局开展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局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局开展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水运工程甲级、乙级、丙级、机电专项资质企业,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三)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合同履约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交通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质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

  (二)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三)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单位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1、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七)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三)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五)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六)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七)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二)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改正,重新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各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向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查询相关文件,利用互联网查询;

  (二)需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企业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八)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由乡村规划管理岗、县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业主的相关资格;

  2、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度;

  3、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

  4、项目审批程序;

  5、项目的招投标组织程序;

  6、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控制;

  7、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

  8、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

  9、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10、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是否合理;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省公路管理局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度;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7、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8、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重要县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执行。

  1、对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通行的,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5、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7、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局开展的交通工程建设受监公路、水运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专项、巡视检查三种形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受监督单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2、检查施工现场情况 。

  3、检测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监督。

  2、过程监督。

  3、竣(交)工检测及质量鉴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缺陷及安全生产隐患。

  2、对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十)公路养护工程监管制度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承包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

  (二)建设工程是否安全、文明生产。

  (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看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查看建设工程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三)查看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是否齐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公路养护工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单位应同实际承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

  (二)查看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数据不符合要求,施工工艺和外观质量差,未按施工工序、操作规程施工的项目,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三)查看每分项和分部工程完成后,是否由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监督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共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是否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工程工序、交工、竣工验收等。

  (二)考察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单位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保护、沿线社会关系等特点和自然条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三)查看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当发现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计划进度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计划进度。

  (四)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现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报表报送业主,业主将进度报表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

  (二)对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 “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

  (三)结合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从业单位合同履约管理;在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必须有合同履约不到位的处罚条款。改建工程、危桥改造、隧道、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如滑坡治理)必须实行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审核制;所有招标项目实行首件工程验收制。

(十一)路政许可(涉农村公路施工设施相关许可)监管制度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县公路站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公路路政许可项目。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省公路局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公路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公路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省公路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跨省、市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省公路局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公路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客运经营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是否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辖区运管机构结合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1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1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一年不少于1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第三方检查由县交通局组织开展,每季度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50条班线;暗访结合实际需要开展,一年不少于1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八)市、县查处跨省的重大案件,可移交省运输局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其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到期换发审核经营者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通过运政信息系统监控经营者有关情况,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线路、车辆停运整改;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暂扣运输车辆;

  (七)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十四)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交通管理总站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道路运输证件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交通管理总站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交通运输局对市、县交通管理总站:

  1、制定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交通管理总站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县交通运输局对县交通管理总站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学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对市县运管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立即整改;

  (二)口头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行政处罚;

  (六)党纪或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卫星定位系统运输企业备案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运输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二)经营条件

  1、运输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2、运输企业应具有该系统平台的产品著作权证书;

  3、运输企业应在我县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三)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由各级运管机构定期到运输企业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1次;

  (二)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运输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服务商备案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服务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取消备案资格。

(十七)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运管机构结合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市、县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县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每年不少于1次;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属市、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每年对口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交通运输局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县交通运输局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

  由维修行业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三)县交通运输局对经营者: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是否规范经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渎职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由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岗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岗: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岗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岗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县运管机构:

  制定全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与重点目标任务;组织相关专项培训班,对管理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更新和提升;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属市、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港航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4. 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审验,1年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市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销许可。

(二十二)指导全县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港航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二)对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是否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

  1.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省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专项整治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二)查阅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台账;

  (三)检查港口经营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根据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进行检查部署;

  (二)检查: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实地检查;

  (三)形成检查处理意见予以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四)罚款;

  (五)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三)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港航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二)对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是否存在: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2.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省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二)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

  (三)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账;

  (四)要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撤销许可。

(二十四)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县港航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已通过安全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1、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安全审查许可内容建设;

  2、建设单位通过审查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3、是否有需要重新申请审查情形的,建设单位是否重新申请安全审查;

  (二)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是否依法作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省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核查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变化情况,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书面要求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反馈具体核查情况;

  (三)检查安全审查许可及有关案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撤销许可;

  (三)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五)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制度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县港航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企业;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二)对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岸线使用许可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存在:

  1.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2.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3.未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省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情况;

  (二)查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岸线许可及有关案卷材料;

  (三)要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销许可;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县交通运输服务监督

全县道路、水路运输服务监督、咨询

县交通运输运输局

26622315

2

全县公路服务监督

全县农村公路服务监督、咨询

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26637876

3

道路运输行业热线电话服务与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实时接听电话,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转办、催办举报投诉事件,限期反馈处理情况;对道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

县交通管理总站

26630118

4

提供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相关经营者提供必要、方便的信息服务,如营运车辆信息在网站公开,方便旅游企业和群众选坐正规客运车辆

县交通管理总站

266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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