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行使主体 | ||
项目 | 子项 |
6 | 行政许可 | 46902600SL-QT-0006 | 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审批 | 1.《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12月29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 改变水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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