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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