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七)对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八)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九)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十一)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十二)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监督检查
(十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十五)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经批准且组织实施; |
负责对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全县水务系统法制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水务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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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水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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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答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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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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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水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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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检查、监督水利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专项资金和局机关财务报帐、行业内部审计、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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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计划;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研究提出有关水利和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县水利经济工作; |
拟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写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和组织协调基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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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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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有关水利和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县水利经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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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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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公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县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
承担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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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水行政规费征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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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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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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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县用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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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承办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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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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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
承担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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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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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行政性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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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城镇供水节水、农村饮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审查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污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负责城镇供水行业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城镇供水节水、农村饮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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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担城镇水务的综合管理工作;审查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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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污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负责城镇供水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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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监督、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节水技术推广。 |
指导、监督、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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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方案,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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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农村饮水工作;审查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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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务科技工作,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或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全县水务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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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承担城镇水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排涝、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参与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价格核定和“地热水”、矿泉水取用许可职能工作。 |
指导全县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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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节约用水的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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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指导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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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价格核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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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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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 |
制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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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江河湖库有水量、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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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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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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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指导全县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组织编写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
拟定和监督实施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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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建设、管理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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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水利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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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写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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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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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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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 |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灌区配套及节水改造计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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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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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指导水库、江(海)堤、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和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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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建设、管理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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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县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管理全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统一调度。 |
负责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县防汛、防风、防旱、协调人工增雨和抗旱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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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江河和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负责汛期防汛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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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编制江河、水库和城镇防洪预案;组织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防灾救灾、防洪抢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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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防汛防风防旱物资储备、管理、应急调度;负责防洪应急项目计划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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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水毁工程修复;负责防汛防风防旱指挥系统工程和通信、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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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风、水、旱情统计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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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
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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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取水、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各类水事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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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负责全县水务行业工程质量及运行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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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参与重大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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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库、江(海)堤、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和安全监管; 组织调查和处理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事件;协调县水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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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
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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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规划、建设及实施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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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水库移民的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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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水库移民项目的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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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水库移民的来访接待和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县水库移民的有关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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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务安全生产监督; |
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水务行业工程质量及运行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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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参与重大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事件;协调县水事纠纷。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河道采 砂管理 |
县水务局 |
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实施以及河道采砂涉及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4.海南省水务厅、国土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某私营业主黄某未向水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雇佣“三无”采砂船在某河段进行非法采砂,水务、国土、交通部门都有权进行查处。 |
负责河道之内符合河道采砂规划部分的河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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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国土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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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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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 |
县水务局 |
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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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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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县水务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实施。省环保厅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务厅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市、县(市)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市)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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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饮用水安全监管 |
县水务局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
国务院460号令、县水务局“三定”规定 《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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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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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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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县水务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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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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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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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务系统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4.县水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水政监察队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水政监察队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89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水务局可以采取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县水务局通过年度案卷评查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⒈县水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水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直接使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⒋县水务局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水政监察大队,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省水务厅于2011年制定了《海南省水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要求,作为全县水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2.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3.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4.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调查处理,跨行政区等重大问题上报省水务厅协调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 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⒈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⒊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⒋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⒍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⒎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务局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省水务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省水务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⒈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⒊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⒋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⒌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⒍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⒎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⒏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⒐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⒑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⒈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⒊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⒋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入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对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务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加强水库大坝管理,保障水库大坝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管中型水库大坝、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大坝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管中型水库大坝、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⒈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⒉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⒊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考核。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县水务局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大型水库大坝、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省水务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县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市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八、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负责对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⒈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⒉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⒋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⒍持证上岗情况;
⒎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⒐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务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
⒈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⒉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⒊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⒋是否建立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⒌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检查、抽查、考核的方式。
⒈定期检查。全县城镇供水排水水质督查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⒉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务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⒉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⒊整改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确保防汛防风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防指及防指办负责对全县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督查,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防风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防风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防风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防风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4.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5.防风风准备工作情况;
6.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7.基层防汛防风体系情况;
8.防汛防风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9.防汛防风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走访当地防指领导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防风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县防指及防指办报送防汛防风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指办在洪涝风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风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防指办。
4.汇总报告。县防指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一、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调度,县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流域或区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包括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⑴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⑵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⑶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⑷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⑸洪水预报情况;
⑹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⑺水库放水预警发布情况;
⑻大坝巡查、安全监测、闸门与启闭设施及备用电源的维修养护;
⑼库区淹没线以下和水库泄洪下游易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⑽其他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年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每年对全县中、小型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3.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县防指及防指办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二、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监督检查
为不断提升基层防汛防风能力,确保基层防汛防风体系长期发挥作用,县防指负责全县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防风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防风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2.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防风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3.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防风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4.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防风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5.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防风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6.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防风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7.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防风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委托中介机构考核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查自评。县防指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乡(镇、街道),印发检查通知,建立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2.实施检查。检查组赴被抽查的乡(镇、街道),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乡(镇、街道)和1-2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检查。
3.考核评定。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检查结果作为三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
十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做好我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县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配合水利部、珠江委和省水务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全县水务系统下属单位;
2.在建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运行管理的水务工程单位及水务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水务系统下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建章立制、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台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工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7.对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两次全县水务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省安委会、水利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务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水务工程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务局,县水务局适时“回头看”。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暗访,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务工程建设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务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上报省水务厅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立即制止;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安委会,并由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安委会协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4.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直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十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为指导监督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乡镇政府水利服务机构设立情况;
2.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
3.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落实情况;
4.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5.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服务、办公场所建设情况;
6.民间水利服务组织建设情况;
7.村级农民水务员队伍组建情况;
8.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和重要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及时报备实施情况;
2.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督促加快进度,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转发或印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2.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到基层站所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农业节水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节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1.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每个县乡镇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放表格,调查了解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踏勘、检查用水台帐资料;
3.与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
4.听取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汇报;
5.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乡镇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3.踏勘现场、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4.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5.视问题突出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2.将考核结果纳入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水务人员 业务培训服务 |
开展水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工程建设安全员与水务干部知识更新培训、部分分管水利乡镇长业务培训、基层水务人员培训、水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水务各专业领域建设和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
局办公室、 安全监督股、水政监察大队 |
26632010 26638590 26626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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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宣传和演练 |
结合本县防汛防风防旱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防风防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风、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
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
26622052 |
3 |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务从业人员参与水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组织厅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
局安全监督股 |
26638590 |
4 |
“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省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生态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26626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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