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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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SL-J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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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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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机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2号)文件。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生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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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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