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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1:0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SL-JC-0001

水务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督检查

 

1、国务院《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6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7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
1997339号):“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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