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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1:0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SL-JC-0003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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