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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21 10:4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

46902600SL-ZS-0003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局、海南省水利局文件“琼价费[1992]297号”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是:()一般河道的砂石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10%计收,而有堤防任务的河道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20%计收;()淘金沙按每立方米淘金量售价的4%计收。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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