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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项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2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05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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