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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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SL-C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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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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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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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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