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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2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0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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