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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造成水务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2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SL-CF-0009

对施工单位造成水务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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