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5 | 行政许可 | 46902600SL-XK-0005 | 取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起起施行);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4.《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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