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3 | 行政许可 | 46902600SL-XK-000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份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05年7月8日发布实行);6.《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实行);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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