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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17-03-15 08:47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2 行政许可 46902600SL-XK-001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0项;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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