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13 | 行政许可 | 46902600SL-XK-0013 | 河道采砂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第111项。 |
县水务局 |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