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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4 10:3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类

46902600
SF-QT-0003

公证机构行政审批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局

 

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流程图


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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