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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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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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46902600 |
公证机构行政审批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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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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