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昌江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05 15:24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三)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监督

      (四)对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司法行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治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我县有关司法行政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

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和普及常识规划,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负责起草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及有关文件,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法治县(市区)、在全县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等法治创建工作

协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活动

协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加强普法阵地、法治文化和普法骨干队伍建设

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总结推广普法工作经验

3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

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住所、合伙人、合伙人协议、章程和公证机构负责人、住所变更备案工作

监督管理本县法律服务市场

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和开展律师、公证行业专项检查、接受投诉处理

研究分析全县律师和公证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和公证行业执业活动。

组织开展全县律师和公证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检查指导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制定本县法律援助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和协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负责本县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检查、评估等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办或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承担全县法律援助调研、理论研究、数据统计工作。

4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承担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会同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开展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现代化文明司法所创建工作

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承担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指导全县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实践调研等工作

协调县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基层法律事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承担本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检查、接受投诉处理

统计、分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承担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监地衔接、教育管理和帮扶等各项制度和政策

承担省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5

参与县的立法、立规工作。

参与地方立法征求意见稿的办理工作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和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执法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和执法案件评查等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6

指导、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组织和指导本省司法鉴定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负责协助指导本省司法鉴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7

指导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全省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负责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承担省平安办、综治办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参与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8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人民调解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县法院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2

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

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审批,并将罪犯移交司法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根据《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狱呈报在监狱服刑需要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批准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县法院

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县检察院

负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县公安局

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3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直机关工委、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林业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将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4

法律援助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2.《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发现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利用自身资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引导他们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

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

县司法局

承担县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职责,负责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昌办发〔2011〕56号)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其中,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委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厅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县公安局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管控工作

县民政局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社会闲散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单位组长职责,负责开展特殊人群救济、帮扶、安置工作

县发改委

参与省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县人力

社保局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落实促进特殊人群就业工作

县卫生局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具有艾滋病人群管理救治工作、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落实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县委“610”办公室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邪教痴迷者帮教小组组长单位职责,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县综治办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6

法律服务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对工作机构、公证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县公证处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律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每年的年末向海南省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二)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海南省司法厅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应当由昌江县司法局审查并向省司法厅备案后,由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昌江县司法局审查并向省司法厅备案后,由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昌江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应当由昌江县司法局审查并向省司法厅备案后,由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往昌江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由昌江县司法局备案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有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三)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三)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的各司法所,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的情况;

  3、管理队伍规范执法、廉洁建设情况;

  4、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

  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月不定时到各司法所进行抽查,每月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监督:每年和县检察院进行督查,半年督查1次

  3、全面检查:司法局每年全面检查2次,半年1次,和年终考评挂钩。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点到,检查人员的到位情况,严格请销假制度,防止私自批假和不经请假外出;

  2、查阅档案、思想汇报、法制学习及开展社区服务的情况;

  3、查违纪违规及奖惩情况,管理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行为。

  4、深入基层组织、家庭,了解管控、帮扶的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社区矫正人员要签好保证书,基层干部和家庭主要成员要签订责任状,确保监管实效;

  2、制定重新违法犯罪防范的应急预案;

  3、通过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帮困解难,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教育感化;

  4、对违纪违规的从严惩处,起到教育震慑作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的方案;

  2、抽调2名人员或会同其他部门的人员一同参加监督检查;

  3、采取多样的检查方式,对检查出来的典型经验和暴露的问题要登记,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结果

  1、对检查出现的问题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2、对出现的先进典型或违纪违规情况严格实行奖惩;

  3、对管理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内进行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批、指派的法律援助机关及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

  二、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2、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

  3、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是否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

  4、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是否存在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监督: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2、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3、根据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4、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3、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6·26”、“12·4”等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军营等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构建公益普法平台;依托普法网、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法治氛围

法制宣传教育岗

26652239

2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积极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村(社区)法律顾问,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省社会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制宣传教育岗

26652239

3

法律咨询

设置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对不特定来访、来电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266528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对社会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

26652848

4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等活动

基层工作岗

26652839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