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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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RS-CF-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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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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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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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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