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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1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15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处罚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二)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的;(三)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五)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六)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七)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三)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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