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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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RS-CF-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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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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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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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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