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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2016-07-14 17:3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46902600 GT-QR-0002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2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组织专家3-5名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实施方案)执行、工程完成、工程质量、资料档案、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验收小组根据现场实地检查、资料查阅、专家质询和会议讨论后,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明确项目工程质量评价和是否验收通过的结论等。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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