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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发布时间:2016-08-01 17:24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T—0004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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