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2
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法》(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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