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4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二章 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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