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3
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昌江县民政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