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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01 16:53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3

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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