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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优待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01 17:16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8

老年优待认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条第二款: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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