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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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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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MZ—QR—0008 |
老年优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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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条第二款: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昌江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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