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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发布时间:2016-08-01 16:05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Z—0002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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