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19
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处罚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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