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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5:57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19

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处罚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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