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26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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