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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6:03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26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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