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 目 | 子 项 |
6 | 行政许可 | 46902600MZ—XK—0006 |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届第54号1998年修正)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昌江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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