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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

发布时间:2016-08-01 15:27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  目

子    项

46902600MZ—XK—0004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2]24号),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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