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 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事项监管
(四) 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五)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的监管
(六)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的监管
(七)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的监管
(八)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的监管
(九)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的监管
(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的监管
(十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监管
(十二)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监管
(十三)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处罚监管
(十四)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监管
(十五)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监管
(十六)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监管
(十七)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监管
(十八)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监管
(十九)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未办理变更手续、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处罚监管
(二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监管
(二十一)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处罚处罚监管
(二十二)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监管
(二十三)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监管
(二十四)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监管
(二十五)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监管
(二十六)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监管
(二十七)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监管
(二十八)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监管
(二十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监管
(三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监管
(三十一)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监管
(三十二)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监管
(三十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监管
(三十四)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发给残疾抚恤金监管
(三十五)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给付监管
(三十六)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给付监管
(三十七)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给付监管
(三十八) 对现役死亡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监管
(三十九)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给付监管
(四十)对因旧伤复发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的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监管
(四十一)对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法给护理费监管
(四十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给付监管
(四十三)对因病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的遗属增发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监管
(四十四)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监管
(四十五)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监管
(四十六)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管
(四十七)对本民政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管
(四十八)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核查监管
(四十九)婚姻登记监管
(五十)收养登记监管
(五十一)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监管
(五十二)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监管
(五十三)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监管
(五十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监管
(五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监管
(五十六)社会组织评估监管
(五十七)调拨分配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监管
(五十八)调拨、分配、管理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监管
(五十九)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监管
(六十)死亡伤残人员死亡证件注销监管
(六十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销监管
(六十二)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终止核准监管
(六十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监管
(六十四) 与本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监管
(六十五)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备案监管
(六十六)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备案监管
(六十七)建设公墓审批监管
(六十八) 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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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
起草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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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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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
负责全县性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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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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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性社团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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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
负责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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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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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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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褒扬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调整复员退伍军人伤残等级;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拟订全县双拥、优抚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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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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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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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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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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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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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信息系统管理与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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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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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定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 |
建设与管理全县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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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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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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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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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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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内国际减灾合作。 |
做好全县救灾减灾工作并核报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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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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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救灾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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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乡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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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灾害评估、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减灾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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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县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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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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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内国际减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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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全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
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县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做好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我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指导各乡镇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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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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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办法,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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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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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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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县医疗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以及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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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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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乡镇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村的设立、撤销、调整和界线变更工作,负责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 |
审核乡镇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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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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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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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镇地名规划的编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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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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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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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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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度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
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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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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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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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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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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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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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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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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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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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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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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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业务范围内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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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指导收养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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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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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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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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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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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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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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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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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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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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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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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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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负责检查、监督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县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
组织制定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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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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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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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参与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监制老年人优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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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老龄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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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老年活动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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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乡社区老龄服务工作,推动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县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相关培训;负责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指导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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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检查、监督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县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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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检查、指导乡镇民政事务工作。 |
检查、指导全县民政事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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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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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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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收养登记 |
县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
2014年3月,县公安局桶车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永顺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6月,滕某和王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滕某和王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
县公安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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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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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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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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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第24号 |
2014年10月23日公安局民安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至救助管理站,县人民医院门卫室有一位76岁的女性走失老人(后经成功救助后得知叫白银玲)。该人说不清自己的姓名与家庭住址,但该人反复说一个“田坝”乡,经两天的反复核实,终于确定其身份及地址。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平时,城市管理局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和劝导工作。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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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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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 |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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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提供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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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县房产局 |
组织审核、分配保障性住房,对保障性住房进行运营管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海南省社会救助条例》 |
在县审计局审计程中发现一些问题:1.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不规范问题;2.关于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影响工程问题;3.关于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未得到贯彻落实问题。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建议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时行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到位。 |
县发改委 |
指导全县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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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按时拨付中央及省市和地方补助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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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县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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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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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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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指导全县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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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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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
负责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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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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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灾区实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倒房、严重损房的恢复重建和一般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93号) |
某县遭受严重的台风洪涝灾害,灾区大量民房倒塌、损坏,省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二级响应 县民政局紧急下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倒损的民房,保险公司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保险理赔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协调落实民房恢复重建所需土地指标,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和选址等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和指导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民政局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
县住建局 |
对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规划技术指导以及对灾后倒塌、损坏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给予房屋施工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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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重建点的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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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弃婴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 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 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 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县发改委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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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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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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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就职、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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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委 |
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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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委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昌江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开展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积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严格按照下发通知——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进行公告——责令整改——依法处理等程序实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昌江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先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开展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积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严格按照下发通知——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进行公告——责令整改——依法处理等程序实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殡仪服务设施、遗体存放延时及
运出火葬区事项监管
为加强我县殡仪服务设施、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后续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定期检查:对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 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开展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积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严格按照下发通知——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进行公告——责令整改——依法处理等程序实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五)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是否在申请登记时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是否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是否存在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八)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县级活动,以及在县级民政部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县级活动的非法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县级活动;2.是否存在在县级民政部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县级活动的非法组织;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九)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非企业登记时是否弄虚作假、骗取登记;2.是否存在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继续开展活动的组织;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行为;
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二)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由自治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法人或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由自治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三)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法人或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2.是否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四)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
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五)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公墓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是否存在占地面积超标问题;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六)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海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七)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自治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捐赠款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挪用、侵占或者贪污自治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八)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九)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未办理变更手续、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社会福利机构违法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未办理变更手续、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一)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处罚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2.是否存在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行为;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二)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三)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四)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五)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为;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六)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设立许可证等行为;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七)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八)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十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的家庭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一)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二)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四)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发给残疾抚恤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五)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给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复员军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六)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给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七)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给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烈士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八) 对现役死亡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现役死亡的,烈士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 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九)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给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对因旧伤复发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的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的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一)对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法给护理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给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三)对因病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的遗属增发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因病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的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四)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五)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行政区域的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六)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和发放自治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七)对本民政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立;2.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开展活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八)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核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对象材料是否齐全;3.申请对象经济收入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4.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十九)婚姻登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国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收养登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国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一)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二)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三)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成立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2.社会团体变更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3.社会团体注销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4.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社会团体,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是否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非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六)社会组织评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组织是否按要求进行评估;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七)调拨分配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遭受自然灾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存在冒领等行为;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八)调拨、分配、管理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遭受自然灾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存在冒领等行为;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十九)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当年度退出现役、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行为;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死亡伤残人员死亡证件注销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死亡的伤残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实际情况注销死亡证件;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销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或者死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核销;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二)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终止核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进行核准;2.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拟申请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2.是否按规范进行活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四) 与本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县级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以收养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与县级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以收养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求和条件;2.是否按规范进行活动;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五)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备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寄养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寄养家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是否按规范进行寄养备案;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六)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备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寄养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寄养家庭接触关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是否按规范进行寄养关系解除备案;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七)建设公墓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国公民和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墓选址是否符合要求;2.公墓运行是否符合规范;3.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十八) 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中国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4.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老年人优待证 |
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岗 |
0898-26633500 |
2 |
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弘扬社会工作精神,传播社会工作理念,普及社会工作知识,推动社会工作走入社会、走进大众、走向基层 |
局办公室 |
0898-26633620 |
3 |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 |
局办公室 |
0898-26633620 |
4 |
收养登记服务 |
为公民提出的收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岗 |
0898-26633620 |
5 |
儿童福利服务 |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岗 |
0898-26633620 |
6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岗 |
0898-26633620 |
7 |
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
社会救助岗 |
0898-26633500 |
8 |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
开展防灾减灾知识主题广场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
救灾岗 |
0898-2663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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