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A-CF-0007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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