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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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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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46902600GA-CF-0172 |
对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
1、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
昌江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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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非机动车搭载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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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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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携带行驶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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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超过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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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驾驶电动自行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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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汽车、出租车、校车驶入停靠站不依次靠边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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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汽车、出租车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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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汽车、出租车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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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得驾驶证未满1年驾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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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牵引机动车未在慢速车道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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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有主路、铺路的道路,牵引机动车未在铺路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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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牵引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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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牵引车使用软连接牵引,牵引装置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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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货运机动车运载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未采用密封车厢或采取其他措施封盖严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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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牵引车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他轮式机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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