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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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GA-CF-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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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交通或遗弃报废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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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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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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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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