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CF-0171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地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到百分之百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昌江县公安局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不到5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100%的
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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