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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6 17: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GA-xk-0016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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