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GA-xk-0016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昌江县公安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