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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发布时间:2016-07-26 17: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GA-xk-0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十一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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