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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发布时间:2017-08-01 15:3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其他权力 46902600WS-QT-000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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