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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初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5 17:2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 JY-XK-0005

民办初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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