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 JY-XK-0006
特殊教育学校(班)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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