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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40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CZ-CF-0024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昌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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