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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1 17:26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四)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六)融资性担保事项监管

    (七)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八)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

牵头拟订县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标准体系等。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工作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拟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本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方案

2

负责本县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一章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二章第七条(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负责本县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属于财政局职责

3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镇级组织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提出财力分配和财政收支预算平衡方案,组织编制年度财政总预算方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牵头部门预算编制等工作。

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组织落实总预算会计制度。

负责财政资金结算划拨和县级财政的资金调度。

编制财政收支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牵头组织和汇总编制财政收支总决算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负责财政预决算公开管理工作

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

4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县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和汇总县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

负责财政票据监督管理

县票据监管中心

负责差额和经费自理单位政府统筹资金清缴工作;负责差额和经费自理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支出管理工作

负责公益彩票监管工作

县彩票管理中心

5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县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实施。

牵头制订国库集中支付各项管理制度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负责县本级财政的银行帐户管理和财政性资金存贷考核。

核对业务室经办县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负责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

负责县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核算等工作。

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

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

协调与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国库及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财务管理(参照省政府254号令)

县财政国库支付局

组织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

县政府采购办

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和统计管理,组织政府采购信息化推进工作。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等的管理工作。

县政府采购办

6

提出本县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

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研究提出本县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

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和分析

7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工作。

监督管理涉企财政专项资金。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发放的审核工作。

负责国有企业的月度快报工作;负责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审与分析;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8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政府性债务,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指导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等工作

参与县级储备粮油体系建设,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9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决算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牵头相关部门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决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人社厅和卫计委审核,再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审定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送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决算草案。

10

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

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

负责申报置换债券计划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考核评价

11

负责全县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负责全县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职称报名工作;组织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全县农村会计人员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不属于财政局职责。

组织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指导全县会计委派工作

12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监督检查财政预算执行、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的管理情况。

承担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工作。

组织财政部门内部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县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

组织开展县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承担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专家人才库的工作。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监督指导全县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14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镇级财政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财政工作

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拟订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专项检查。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单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县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2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县级农口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对县级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各农口单位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县审计局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委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银发[2003]130号)、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昌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15]20号)

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待业高效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向本县县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金融机构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给该申请者发放贷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的贷款情况,给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县人社局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帮助贷款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担保机构

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审核贷款人的申请;定期对贷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帮助贷款人做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调配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

指导各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贴息的审核发放,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经办商业银行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不良率达到规定比例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县妇联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妇女创业就业

4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县财政局

按照县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县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69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县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琼财支[2010]1125号)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县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县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县编办

负责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县人社局

负责审核县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统发单位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5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负责县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县县本级社保基金预决算草案,先由县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编制并初审,经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上报上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定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

负责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核算和管理;负责县级社保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和初审。

县人社局

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县财政局(综合改革办公室)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分配、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1]561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

1.县财政部门(综改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镇、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2.县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指导各镇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审查工作;3.各镇政府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筹资筹劳方案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初审后向财政、农业部门申报,申报通过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兑现剩余财政奖补资金。

县农业局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各镇政府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初审、实施、验收、资金拨付。

7

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轮换

县财政局

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6号)、《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琼粮调[2002]81号)。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农发行昌江支行于上年度12月下达下年度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于1月份将年度轮换方案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轮换。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县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要及时回笼省农发行,同时县农发行及时发放补库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县粮食局

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四)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六)融资性担保事项监管

  (七)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八)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县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如税务部门稽查的申报企业,被财政、税务部门稽核过程中应补缴税费的企业,对责任会计人员酌情考核扣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县内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资料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每年4月30日前,由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按相关要求不定时的报送保持设立条件的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上报检查资料;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四)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公务卡;

  2、县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

  3、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激活、刷卡、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县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

  5、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6、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并及时对账;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对县级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审核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每年一次,抽查面不少于全县县级预算单位的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县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结合各项财政专项检查对县级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及公务卡业务进行检查;

  (三)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共同开展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业务的专项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县级预算单位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集中支付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昌江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开展代理银行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计划,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代理银行下达检查通知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代理银行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昌江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属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

  2、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

  3、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

  4、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

  5、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6、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

  7、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8、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9、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2. 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3. 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4. 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5. 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6. 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7. 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8. 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

  9.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印制企业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

  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 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 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4. 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5.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 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 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 使用非法票据的。

  (四)违反《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融资性担保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具体担保经办机构,昌江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担保规章制度和担保台帐;

  2、是否建立并完善保后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3、配备相应资质的业务人员情况;

  4、有否玩忽职守、造成损失;

  5、补充风险金的收取情况;

  6、代偿事项由是否报县财政局核准后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月报送担保月报表;

  2、对担保公司台帐、担保户管资料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担保公司台帐、担保户管资料;

  2、掌握担保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风险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中小企业风险基金具体运作流程

  2、检查退还操作流程

  3、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台帐等,担保公司是否对核准的担保业务办理相应资产抵(质)押和履行担保的相关手续。检查补充风险基金按规定收取。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风险隐患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2、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资料;

  2、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企业财务评价体系;

  2、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财务资料等,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3、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八)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三)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五)根据需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 虚列投资完成额;

  5.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实时公布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县财政局 综合岗

26691939

2

票据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通过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建账登记、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建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县财政局票据、建账中心

26691988

3

票据、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建账监管业务的信息咨询。

县财政局票据、建账中心

26691988

4

宣传国家产业政策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和省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和省产业目标。

县财政局企业岗

2669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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