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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7:55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30

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海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其停止加工、配送、销售,销毁该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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