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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40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31

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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