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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03-07 14:39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46902600NY-XK-0002

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下放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等六项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农字〔2016〕23号)(2016年3月11日印发)

县农业局

 

香蕉组培苗生产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下放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等六项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农字〔2016〕23号)(2016年3月11日印发)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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